主办:培训用 救助系统 发布信息 下载资源 联系我们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单位概况 数据发布 工作动态 红头文件 新闻消息 政策法规 他山之石 网上咨询 网上办事 低保对象查询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茅聙職莽聼楼茅聙職氓聭聤>正文
致优抚对象的一封信
  『发布单位:西峰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09-10-12』

享受优抚待遇的各位同志:

    你们好!在庆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出台之际,首先,谨代表西峰区民政局向你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问候,你们曾在各个时期为党和人民作出过很大贡献,堪称革命的功臣。长期以来党和政府时刻都关心着你们的生活,为了切实有效的保障你们的医疗问题,庆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联合颁布了庆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你们今后的医疗问题将要按这一办法执行。希望今后能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下面就办法中的主要内容予以宣传,望能详读和理解:

     庆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制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

     该办法对保障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凡持我区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均可享受医疗待遇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四)在乡老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退役人员。

      该办法对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保障按原政策执行。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缴费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当地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三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带病回乡、参战退役人员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缴费参保。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该办法对医疗补助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统筹交费中按22%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建立门诊补助。同时,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门诊补助2000元,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门诊补助1500元,所需费用由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县区民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已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该办法对医疗救助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给予救助,具体按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办法还提出了一些医疗优惠政策,明确规定:

     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凭《光荣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占退伍军人凭《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以下医疗优惠:

     (一)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时,凭《残疾军人证》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享受“济困病床。”(二)门诊挂号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挂号费);(三)危、急重症和75岁以上患者需住院抢救、治疗的,半价计收救护车接诊费。(四)住院总费用减免实行按比例减免及最高减免限额制。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市直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庆发(2007)36号〕,优抚对象住院总费用按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挂号费后,一次性减免20%,每人每次住院最高减免10000元,一年多次住院的,总减免最高限额20000元。

     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医疗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这里所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定补的人员。

     最后,祝你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合家幸福!

二00九年五月三日

西峰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90次』关闭
民政电视台行政区划网中华慈善网中国残联网福利彩票网甘肃人事网甘肃人才网甘肃教育网庆阳政府网西峰政府网西峰区地图

单位:培训用  电话:0934-8214751   联系人:何主任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109号  邮编:745000 Email:qyxfmz@qymz.gov.cn
Copyright ? 2002-2009 |
技术支持:上海德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