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过一年的试点,总体运行良好,目前存在覆盖面低,救助不及时的问题,按照全市第二次民政会议的要求,经汇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对《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做以调整,修订如下:
一、取消救助病种的限制。
二、取消救助起步线。
三、救助标准统一确定为:住院费在3000元以下的按20%予以救助,3000元以上按4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病故)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可救助8000元。。
四、住院必须是指定的市人民医院(不含分院)、市中医院、红十字医院、市保健院、市老年医院、区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赴外地就医必须是省级以上医院。
其它规定仍按区政府发〔2005〕104号和区政府办发〔2006〕3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