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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社会满意度,提升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促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阶段性公示内容
1、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
2、家庭地址或现住址(家庭地址和现住址不相同的要注明,住址详细到门牌号);
3、家庭成员(公示每个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
4、救助原因;
5、拟救助和已救助标准、款物;
6、救助时限;
7、调查核实人员姓名;
8、公示机构;
9、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经办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阶段性公示是对拟救助内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二)长期公布内容
1、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公布内容:
①救助政策;
②救助范围;
③救助标准及款物;
④救助时限;
⑤救助工作程序;
⑥救助政策调整变化后的补充说明;
⑦其他方面需要群众知道的救助事项。
2、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公布内容:
县级以下城乡社会救助机构要将工作人员信息资料进行公布,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业务范围、办公室房号、联系电话等。
3、社会救助民主评议机构组成人员基本信息公布内容:
县级以下城乡社会救助机构要将社会救助民主评议机构组成人员基本信息资料进行公布,方便群众联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曾经担任过的职务或现职、联系电话等。
4、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经办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二、公示形式
县级以下城乡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服务权限,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手段,对拟纳入救助和审批的救助对象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县(市、区)公示
1、电视公示。要对县(市、区)拟审批和已审批的救助对象在电视上进行公示;
2、报纸公示。有条件的,要对县区(市)拟审批的救助对象在市州报纸上进行公示;
3、政务栏公示。要对县区(市)拟审批的救助对象在政府政务栏中公示。
(二)街道(乡镇)公示
公示栏公示。对已审报和审批的救助对象,要在公示栏中及时进行公示。
(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
公示栏公示。对拟审报和已审批的救助对象,要在公示栏中及时进行公示。
三、公示要求
(一)统一制作固定公示栏。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作固定公示栏,统一冠名。公示栏要具备防风防雨、长期使用的功效。公示栏应设在显眼的位置,保障人数多的可以设置在居民小区,以方便群众长期查看、监督。
(二)坚持“三榜”公示制度。社会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即第一次公示居(村)委会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示民政部门审批情况。并将公示后的享受救助人员名单,以照片和文字形式进行存档,以备检查。
(三)建立完善复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张榜公示结果提出异议。各级救助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复议制度,认真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并按照管理和服务权限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公示制度作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指导和领导,严格按照公示期限进行全面公示,在一个公示期限内要保留公示内容,接受各级和社会以及群众监督,确保各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行水平。对于该公示而未公示的、未出具由居(村)民代表签字的公示证明和公示图片资料的,民政部门不予审批。对公示内容真实与否,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对公示过程中出现欺上瞒下、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