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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人民政府 文件
区政府办发[2009]92号

关于城乡低保工作部门联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西峰区城乡低保工作,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程,有效提升保障准确率,特制定相关部门联动核查制度,动员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监督。
   第一条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核查工作,向民政部门提供养老金领取、求职登记等数据资料,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
   
第二条   人事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核查工作,共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收入状况、低保对象就业状况等信息。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向民政部门提供资料信息,用于核查低保对象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核查工作,在民政部门核查工作需要时提供户籍、身份、人口等证明。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拥有私家车低保对象的车主住址、身份证号码、车辆登记等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予以确认。
   
第五条    工商税务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向民政部门提供从事个体经营、拥有企业实体的低保对象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雇工情况等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予以确认。
   
第六条  房产部门。应向民政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的房产登记、住房面积等资料,并对提供的信息予以确认。

西峰区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民政 城乡低保 通知
抄送:区委办 人大办 政协办
抄报: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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