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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 文件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粮食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和救济粮的发放管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共同制定了 《甘肃省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粮食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困难群众 临时生活 救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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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为妥善解决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条 我省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范围是:经省政府确定的地震受灾地区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灾区因灾造成的新“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灾区受灾的原“三孤”人员。
  第二条 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其标准为: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天补助10元生活费和1斤成品粮;新“三孤”人员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原“三孤”人员生活补助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从发文之日起发放,期限为3个月。
  第四条 补助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从中央储备原粮中无偿划拨。
  第五条 中央划拨我省的原粮,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运,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省内的粮食加工企业将原粮加工成成品粮,免费运送到受灾县(市、区)。粮食加工和运输费用首先从原粮加工副产品折价收入中抵顶,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和省粮食部门核算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由省财政从救灾资金中支付给省粮食部门。
  第六条 补助金和救济粮按照省政府下发的《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 中央下拨我省的补助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地区的临时救助人数,共同分配下达有关市(州)。
  第八条 补助金每月发放一次,由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补助金发放花名册统计后,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资金发放专户”。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已确认的名单组织发放。补助金必须发放到每个被救助户(人)手中,不得代领。补助金的发放必须有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救济粮由省粮食部门调运到受灾县(市、区)后 ,由县(市、区)民政局和粮食局接受并负责发放。发放救济粮的花名册必须与补助金的发放花名册一致。救济粮的发放必须要有本人签字。
  第十条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对补助对象进行认定。对认定的补助对象要在村或社区进行公示,后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核查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将本县(市、区)经认定的人员花名册统计汇总后,会同财政、粮食部门一起报市(州)民政局,市(州)民政局将本市数据汇总后,会同财政、粮食部门于5月3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上报数据要细化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一级,严禁虚报人数。
  第十二条 各县要对临时救助政策公开、透明,对临时救助政策享受的条件、标准向社会公布,对已确定的享受人员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监督部门要把临时救助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督计划,对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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